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峰高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3年版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单位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修订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峰高街道办事处(名称);

办公地址:荣昌区峰高街道阳光社区文化路59号;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8∶00(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3-46212002;

传真地址:023-46212002。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2.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涉及本街道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4.涉及本街道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5.涉及本街道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6.涉及本街道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7.涉及本街道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8.涉及本街道的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9.涉及本街道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0.涉及本街道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1.涉及本街道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2.涉及本街道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13.本街道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业农村工作政策情况;

14.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中心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会议、活动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3.通过党务政务公开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法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邮政寄递

收件人: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峰高街道党政办;收件地址:重庆市荣昌区峰高街道阳光社区文化路59号,邮政编码:402461。通过邮政寄递方式提出申请的,尽量选择中国邮政EMS投递,并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地址:重庆市荣昌区峰高街道阳光社区文化路59号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二)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有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进行查找;

2.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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