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黄桷滩水库灌区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近日,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重庆市荣昌区黄桷滩水库灌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各界准确理解和贯彻落实,现就《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黄桷滩水库灌区是我区重要的水利基础设施,承担着吴家、盘龙、清流、铜鼓等镇街的农业灌溉供水任务,对保障区域粮食安全和农业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灌区管理面临新的挑战:工程保护范围不够明晰、用水秩序有待规范、农业水价改革亟需深化、工程管护责任需要进一步落实。为加强灌区管理和保护,保障灌区正常运行和水资源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田水利条例》《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黄桷滩水库灌区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出台意义
(一)健全灌区管理制度体系。《办法》明确了灌区主管单位、管理主体和相关部门职责,构建了权责清晰、分工明确的管理框架,为灌区规范化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强化工程安全与水资源保护。通过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明确禁止行为、规范涉灌区建设活动,切实保障灌区工程安全和供水能力。
(三)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定额管理、分类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等制度,推进农业节水,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
(四)维护用水户合法权益。明确供用水双方权利义务,规范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保障用水户用上“明白水”、放心水。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管理职责分工。区水利局是灌区的主管单位,负责统一监督、行政管理和指导工作。灌区工程所有者承担运行维护和管理主体责任。灌区管理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工作,所涉及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灌区管理、利用和保护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强化工程管理与保护。明确灌区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程序,由产权所有者或管理单位提出方案,经区水利局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公布。禁止从事侵占、损毁工程设施、危害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取土、兴建影响工程安全的建筑物、向灌区水体排放废弃物和有毒有害液体等危害灌区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建灌区工程设施,确需占用的须报区水利局审批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三)规范灌溉用水管理。农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和总量控制相结合,用水总量不得超过取水许可量。坚持节水优先,实行统一调度,优先满足人畜饮水、农业灌溉,兼顾生态、工业和其他用水。防汛抗旱期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配,可依法核减用水计划,实行定时、定点、限量供应。
(四)完善水价与水费制度。灌区用水实行有偿使用,以“元/立方米”按量计费。实行分类水价,经济作物和养殖水价高于粮油作物水价。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由灌区管理单位统一收缴管理,专项用于工程运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灌区管理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五)鼓励开展综合利用。在确保工程安全、生态安全、水质标准不降低、主要功能不改变、服从水量调度的前提下,可开展灌区经营性供水、旅游观光、科普文化教育、生态种植养殖等综合利用活动。
(六)明确法律责任。对政府部门不依法履职、灌区管理单位不履行管理职责等行为规定了相应处理措施。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特色亮点
(一)管理责任体系清晰。建立了“主管部门—属地镇街—村(居)民委员会”三级管理责任体系,各方职责明确、层层落实。
(二)工程保护制度严格。明确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详细列举八类禁止行为,对占用、改建工程设施设置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补偿要求,切实保障灌区工程安全。
(三)用水管理科学规范。实行定额管理、总量控制、统一调度,建立分类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既体现节水导向,又兼顾不同类型用水的实际情况。
(四)水费管理专款专用。明确水费收入是灌区工程运行维护经费的主要来源,实行统一收缴管理,禁止截留挤占挪用,确保水费“取之于水、用之于水”。
(五)综合利用有序放开。在确保安全和功能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允许开展多种综合利用活动,有利于发挥灌区综合效益,增强灌区自我发展能力。
(六)注重可操作性。对供用水协议内容、水费收缴程序、工程审批流程等作出具体规定,增强了办法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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