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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009341047W/2025-00312
  • [ 发文字号 ]
  • 荣昌府办发〔2025〕71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成文日期 ]
  • 2025-12-01
  • [ 发布日期 ]
  • 2025-12-01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人民政府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主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2026-2030年)》的通知
日期:202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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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荣昌区主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20262030年)》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1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荣昌区主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20262030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第二条指导思想

第三条规划范围

第四条规划年限

第五条规划对象

第六条规划依据

第七条强制性内容

第八条规划原则

第九条规划目标

第二章规划布局

第十条规划户外广告类型

第十一条规划布局分区

第十二条规划布局结构

第十三条规划总量控制

第三章规划引导

第十四条总体规划引导

第十五条各类型户外广告设施管控要求

第十六条公益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引导

第四章规划实施

第十七条地位和作用

第十八条对户外广告整治实施工作的引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文本生效

第二十条文本修改

第二十一条用词说明

附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一是加快构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重庆市荣昌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依据,规范设置行为,提升设置品质。二是把握荣昌旅游发展机遇,推动荣昌区从“网红”变“长红”,强化荣昌卤鹅、荣昌猪、夏布、陶器、折扇等特色城市名片宣传。三是为全面落实重庆市委市政府“三攻坚一盘活”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深入挖掘荣昌区国有属性广告的价值。最后,为增强户外广告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可实施性,使重庆市荣昌区户外广告设置与城市环境风貌相适应,与地域历史文脉相融合,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作用,编制此规划。

第二条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为目标,不断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推动荣昌区加快建设成渝中部现代化人民城市,实现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

第三条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以《重庆市荣昌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20212035年)》划定的城区范围为基础,具体涉及昌州街道、昌元街道、峰高街道、广顺街道、安富街道、双河街道共6个街道的城市规划区,规划总面积约64.14平方公里。

第四条规划年限

本次规划年限为20262030年。

第五条规划对象

参照《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定义和分类方法,结合荣昌主城区户外广告实际情况,本次规划针对建(构)筑物上的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和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进行规划设计,强化户外广告与城市景观的协调,提升户外广告的视觉传达效果。

第六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5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根据20214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根据2017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5.《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根据20199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6.《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2025731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7.《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根据2022928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旅游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8.《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

9.《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 149-2021);

10.《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

11.《重庆市荣昌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2021-2035年)》;

12.重庆市荣昌区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整合等相关规划;

1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强制性内容

本规划文本中黑体字和第二十一条中约定为“严格”及以上等级条款的为强制性内容。强制性内容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荣昌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论证,提出规划修改方案,按照原程序报审。

第八条规划原则

1.安全性原则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首先应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不应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不应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及设施等被依附载体的安全,规划通过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体量、形式等进行控制,强化规范管理。

2.正向性原则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违背社会公德和良好风尚的,惊扰社会公众的,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

3.融合性原则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与城市的建筑、景观风貌相适应,突出城市特色。设施尺度、形式和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注重夜景景观效果,不应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及设施等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

4.适配性原则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须与所处区域的功能业态相适应,符合城市设计和相关规划要求,不应妨碍生产经营或居民生活,不应影响对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功能的使用,与城市公共宣传需求相配合,充分发挥户外广告的传播效应。

5.绿色性原则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以保护环境与节约能源为前提,不破坏城市绿化和生态环境,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新产品,避免对环境造成声、光等污染。

6.艺术性原则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结合地域文化特色,注重户外广告设施的艺术性。

7.创新性原则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重视形式与技术的创新,提升户外广告设施的时代感。

第九条规划目标

通过规范广告设置、提升广告质量,增强广告的经济价值与文化价值,便于荣昌区实现户外广告的系统化、精细化管理。按照宏观上统筹设置密度、中观上控制设置点位、微观上引导设置形态的要求,分别围绕“宣传城市,建设城市,经营城市”三大目标,彰显千年荣昌文化底蕴,展现现代都市风貌形象,盘活千万价值空间资源,助力重庆市荣昌区成为“精致典雅、独具特色、近悦远来”的现代城市窗口,打造全国户外广告治理现代化典范之城。


第二章规划布局

第十条规划户外广告类型

本次规划涉及的户外广告设施类型为附属式户外广告和独立式户外广告,具体包括墙面广告、围墙广告、电子显示装置类广告、立杆式广告、底座式广告、大型落地式广告及创意性广告等。

第十一条规划布局分区

通过对城市空间环境和用地功能布局的统筹考虑,本次规划按照展示区、控制区和禁止设置区来划分附属式户外广告设置分区(划分依据以实际使用功能为准)。

1.展示区:指为服务商业经济发展可以设置多样化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助推商业活力营造,主要包括荣昌母城中心、东邦城市广场、中迪广场、汇宇建材市场、五洲国际商贸城、荣昌北站站前商业区等城市重点区域。面积约1.27平方公里。

展示区内允许设置多样化户外广告设施,鼓励设置创意广告和新型展示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建筑附属广告设施总面积应小于所在墙面面积(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墙面区域)的30%,墙面广告的设置区域控制在18层或55米以下。

2.控制区:指为服务城市公共功能和宣传需要,可以适度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主要包括交通枢纽场站区域、展示区周边区域以及社区级商业集中区域等。面积约4.01平方公里。

控制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必须整体有序,建筑附属广告设施总面积应小于所在墙面面积(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墙面区域)的15%,墙面广告设施的设置区域控制在6层或30米以下。

3.禁止设置区:指为保护城市历史风貌和公共空间环境品质、保护交通和公益设施安全、保护生态和居住环境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以及为保护城市整体环境品质需要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主要包括政府行政办公、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居住(纯居住用地内,单独占地且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可以设置户外广告)、军事安保等用地,以及公共绿地(市管道路两侧保护绿地、高速公路及其以外的高速公路出入口至城区连接干道两侧保护绿地、快速路两侧宽度20米以上的保护绿地除外)、工业仓储、市政设施及其廊道、城市车行道路(公交候车亭除外)、公路、生态廊道及水域等用地。

4.各控制区户外广告规模在不突破总量的前提下,各节点广告面积可视情况调整,调整规模不超过20%

第十二条规划布局结构

规划形成“双轴一环、三带多点”的户外广告布局空间结构,分别为:

双轴:迎宾大道广告形象展示轴和荣昌大道-昌龙大道广告形象展示轴;

一环:依托黄金大道、香国大道、园区大道等重要城市道路和荣昌北站、荣昌互通、荣昌东互通等多个门户节点,形成广告形象展示环;

三带:沿濑溪河及其支流沿岸空间形成三条公益广告品质提升带;

多点:多个户外广告展示节点 ,包括交通门户节点(荣昌北站,荣昌互通,荣昌东互通,香国互通等),商业中心节点(重百商场,中迪广场,黄葛树广场,汇宇建材市场,五洲国际商贸城)等。

第十三条规划总量控制

规划至2030年,规划区户外广告面积总量上限为2.48万平方米。

按照户外广告性质:商业户外广告面积不宜超过2.21万平方米,公益户外广告设施面积或点位不低于户外广告设施总面积或点位的10%。

按照户外广告形式:附属式户外广告面积总量不宜超过2.06万平方米,独立式户外广告面积总量不宜超过0.42万平方米,规划独立式户外广告点位在不突破独立式户外广告面积总量的情况下,可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情况适当调整点位位置,独立式户外广告涉及占用绿地的,设置前应征求绿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按照户外广告控制分区:已建展示区附属式户外广告面积总量不宜超过1.18万平方米、未建展示区附属式户外广告面积总量不宜超过0.5万平方米、已建控制区附属式户外广告面积总量不宜超过0.28万平方米、未建控制区附属式户外广告面积总量不宜超过0.1万平方米。在不突破总量的前提下,展示区和控制区之间的户外广告面积总量可增减平衡,浮动不超过20%


第三章规划引导

第十四条总体规划引导

1.户外广告实施应满足以下禁止性内容。

1)禁止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2)禁止设置影响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

3)禁止设置妨碍居民正常生活的户外广告设施。

4)禁止设置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户外广告设施。

5)禁止在政府、学校、文保、名胜风景点、军事等特殊用地单位及其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6)禁止采用布幅标语、彩旗、吊旗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临时广告除外)。

7)禁止利用施工围挡设施设置发布商业广告设施。

8)禁止在在建、改建楼盘外立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

9)禁止利用行道树、亭棚伞、垃圾箱等各类公共设施(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公交候车亭除外)。

10)禁止在居住功能(使用功能)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11)禁止在建()筑物楼顶、女儿墙、阳台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12)禁止在城市中心区内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单立柱T型牌广告)

2.户外广告设施还应满足以下安全等其他内容要求。

1)照明方面的要求。

①户外广告设施照明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35626、《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等相关技术规定,应严格控制照明器具投射角度和照明亮度,不应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交通安全及周边生态环境。

②采用外投光照明时,散射到户外广告表面外的溢散光不应超过20%; 外投光户外广告表面的亮度均匀度 U1(Lmin/Lmax)不宜小于0.6

③内透光、外投光广告设施表面的平均亮度限值应符合《内透光、外投光户外广告设施表面的平均亮度限值表》(附表2)的规定;自发光、LED显示屏等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应符合《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设施表面的平均亮度限值表》(附表3)的规定。

④机动车道两侧和人行道两侧的LED显示屏广告不宜设置动态模式。

⑤投影广告的投影光束不应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和周边居民正常生活,不应投射在住宅门窗上。

⑥其他关于户外广告设施照明的要求参照《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 等相关技术规定。

2)材料方面的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的结构材料、面板材料、连接材料、电器件及照明器材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等相关技术规定。

3)结构设计方面的要求。

①在既有建()筑物上设置金属结构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对建()筑物结构安全进行评估,不应对建()筑物结构安全构成威胁。

②户外广告设施的金属结构选型、布置和构造应便于制作、安装和维护。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文件应明确设计工作年限。

③户外广告设施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考虑地震作用时,应按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进行设计。

④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结构重要性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⑤设计工作年限为20年,取值不应小于 1.1

⑥设计工作年限为10年,取值不应小于1.0

⑦设计工作年限为5年,取值不应小于0.9

⑧作用在户外广告设施结构上的荷载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规定,其中风荷载为主控荷载,风荷载标准值按基本风压取值。地震作用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执行。

⑨其他关于户外广告设施结构设计的要求参照《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等相关技术规定 。

4)施工及验收方面的要求:

①户外广告设施基础、混凝土结构施工、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的规定。

②户外广告设施金属结构施工、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576 的规定。

③户外广告设施电气照明和防雷施工、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的规定。

④当户外广告设施施工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⑤经返修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验收。

⑥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验收。

⑦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验收。

⑧经返修或加固处理后,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验收。

⑨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严禁验收。

⑩其他关于户外广告设施施工及验收的要求参照《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等相关技术规定。

5)运营管理方面的要求。

①应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投放、保养、维修、安全检查、更换、拆除、信息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应制定灾害性天气应急预案。在气候环境突变时,必须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检查,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②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期内,应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当发现户外广告设施有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拆除或整改,整改后应重新进行安全检测。达到设计工作年限的,应予以拆除。

③应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施信息管理。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巡检监管信息系统》CJ/T532的规定。

④其他关于户外广告设施运行管理的要求参照《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等相关技术规定。

第十五条各类型户外广告设施管控要求

1.墙面广告设施。

①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米;禁止在建筑物18层或55米以上墙面部分设置墙面广告设施;同一墙面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应大于该墙外立面(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墙面区域)面积的30%;平行于建筑外墙的户外广告设施材质为喷绘广告时,单个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

②同一建筑立面上连续设置的广告设施宜统一牌面位置、尺寸和间距;各类平行于建筑外墙广告设置不得改变建筑立面的构图关系,且不得遮挡建筑有特色的立面;位于街道转角的建筑,其转角处的户外广告应整体设计。

③垂直于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设置顶部高度不宜超过24米(从建筑±0.00标高开始计算),广告设施最大高度不宜超过9米,最大外挑距离不应超过2米;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架空线安全要求,净距应符合规划要求。

④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宜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当必须突破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时,应经过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规定:当位于人行道上空时,3米以下,不应突出;3米及以上,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米;当位于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时,4米以下,不应突出;4米及以上,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米。

⑤非展示区内的墙面广告不得遮挡窗户或玻璃幕墙,展示区内商业零售建筑的玻璃幕墙上设置贴膜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必须满足建筑消防安全和采光通风的正常要求。

⑥严格控制传统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墙面广告,其中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区)内禁止设置墙面广告设施,风貌协调区内的墙面广告设施形式和色彩须与区内建筑风貌相协调。

⑦新建建筑设计方案,应当预留墙面广告设施的设置位置,应将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结合建筑立面设计一并报审。

2.围墙广告设施。

①广告设施的体量要与围墙形式及所处环境整体协调,禁止在未预留广告位置的围墙上设置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围墙结构安全。

②透空围墙上不宜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历史街区的围墙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③围墙广告设施不得超出围墙的顶部,宽度应小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1米,其突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

④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围墙安全。同一路段同一风格围墙上,广告设施宜统一位置、尺寸和间距。

⑤施工围墙设置广告应采用喷绘、张贴式等形式,不得突出墙面。

⑥施工围挡广告只能作为临时广告,只允许发布该地块建设项目的形象广告或公益广告,公益广告比例不得小于30%,同时做到安全、简洁、美观,施工后必须及时拆除。

3.电子显示装置类广告设施。

①电子显示装置类广告设施有小型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大型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隐形式显示屏广告设施、投影广告设施等类型,面积不宜大于300平方米。

②在距离车行道路红线25米内或面向来车方向区域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类广告设施不得播放连续活动画面,车行道路沿线禁止设置播放声音的电子显示装置类广告设施;禁止在建构筑物2层或6米以下、6层或30米以上墙面部分设置电子显示装置类广告设施。

③在高速公路两侧100米内、城市快速路两侧及第一排建(构)筑物立面且面向道路设置的,以及在道路交叉口及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构)筑物面向道路设置的LED显示屏广告,应采用画面缓慢切换的刷屏形式,每帧画面停顿时间不应小于7秒。

④电子显示装置类广告设施不得对居民造成光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开启时间不宜早于7∶00,关闭时间不宜晚于22∶00,重大节庆活动等特殊活动除外。

⑤电子显示装置类广告应具有亮度调节功能,设置在展示区的,LED显示屏的平均夜间亮度上限值为1000cd/m²;设置在控制区的,平均夜间亮度上限值为800cd/m²(LED显示屏的平均夜间亮度限值是指全白屏的值,动态广告的限值应为上述数值的1/2)。

⑥其他电子显示装置类户外广告设施要求,参照《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等相关技术规定。

4.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

①广告设施设置位置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宽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不得设置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

②广告设施不得超出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且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不得小于0.2米。

③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平方米,任意一边长度不得大于2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

④广告设施牌面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米。

⑤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沿其他道路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应小于50米。  

5.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

①宽度小于5米的人行道或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广场(空地)不应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广告设施后的人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3米。

②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不应小于0.4米。

③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高度不得大于2.4米,宽度不得大于1.5米,高度应与宽度相协调。

④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平方米,厚度不得大于0.5米。

⑤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沿其他道路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应小于50米。

⑥步行街上的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应设置在步行街的休憩带中,形式应与步行街风格相协调。

6.大型落地式广告设施。

①除城市大中型广场和会展场所外(如体育中心、文化中心、会展中心、火车站等城市重要节点处),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不宜设置在城市中心区,可设置在机场、高速公路入口、郊区公路两侧等区域。

②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应以景观化广告为主,需彰显城市个性特征,融入荣昌区区域景观环境,以公共艺术的形式体现社会价值与商业价值。宜在体育中心、文化中心、会展中心、火车站、高速口等城市重要节点处设置,每处公共场所的设置数量不宜超过3个。

③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整体高度不宜大于10米,宽度不宜大于30米,广告面积不宜超过200平方米,宽度与高度协调适应,注重形式和美观性。

7.立体造型广告设施。

①不应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

②应保障车辆、行人通行安全,并应与周边环境和空间尺度整体协调。

8.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严格控制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再新增该类型户外广告设施。在本规划期限内拆除全部现状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9.创意类广告设施。

鼓励设置与城市空间环境相适应的创意广告设施,该类型广告突破相关控制条款的,设置方案须经城市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同意后,方可办理设置许可申请。

第十六条公益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引导

规划区内的户外公益广告设施优先安排、依法依规管理,其面积不低于规划总面积的10%。公益广告应满足本规划中相关条款的控制要求,公益广告设施上不得发布商业广告。选取人流密集区域设置户外公益广告,扩大受众面。


第四章规划实施

第十七条地位和作用

本规划经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批复后,是荣昌区户外广告管理的法定性文件,是编制户外广告设施相关规划设计及户外广告设置的基本依据。区内的宣传、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做好规划区内户外广告控制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对户外广告整治实施工作的引导

各类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根据本详细规划相关指引,做好户外广告整治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并于规划期末前逐步拆除。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文本生效

本规划经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文本修改

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指导原则和控制要求,不得擅自更改。确需修改变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用词说明

文本中其他条款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和“须”,反面词采用“严禁”和“禁止”。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和“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附表

附表1规划户外广告设施面积统计表

广告类型

面积(万平方米)

独立式广告

0.42

附属式广告

控制区

0.38

展示区

1.68

合计

2.48

附表2内透光、外投光户外广告设施表面的平均亮度限值表

户外广告照明面积S

(㎡)

不同环境区域平均亮度的限值(cd/㎡)

E0E1

E2

E3

E4

S≤0.5

50

400

800

1000

0.5S≤2

40

300

600

800

2S≤10

30

250

450

600

S10

不宜设置

150

300

400

备注:E0区位天然暗环境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天文台所在地区等;E1区为暗环境区,无人居住的乡村地区等;E2区为低亮度环境区,低密度乡村居住区等;E3区为中等亮度环境区,城乡居住区和一般公共区等;E4区为高亮度环境区,城镇中心和商业区等。

附表3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设施表面的平均亮度限值表

环境区域

E0E1

E2

E3

E4

表面亮度的限制(cd/㎡)

不宜设置

400

800

1000

备注:E0区位天然暗环境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天文台所在地区等;E1区为暗环境区,无人居住的乡村地区等;E2区为低亮度环境区,低密度乡村居住区等;E3区为中等亮度环境区,城乡居住区和一般公共区等;E4区为高亮度环境区,城镇中心和商业区等。

表内是夜间的数值,LED显示屏指全白屏的值;动态广告夜间的限值应为表内数值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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