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荣昌区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荣昌府规〔20232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荣昌区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2023127   

(此件公开发布)

 

荣昌区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进一步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推行卓越绩效管理,不断完善创新质量管理制度措施,大力推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管理,全面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加快形成一批竞争力优势的知名品牌,提升重点产业的质量竞争力,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设立的荣昌区区长质量管理奖、荣昌区区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以下分别简称区长质量奖、区长质量奖提名奖),是区政府授予在质量发展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的最高荣誉,主要表彰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推动质量创新,加强品牌建设,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评选的主办单位为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周期为2年,表彰名额为区长质量奖不超过3个、区长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5个。参评企业未达到评选要求的,区长质量奖空缺,区长质量奖提名奖在未获得区长质量奖的入围企业内择优产生。

第四条  评定原则:

(一)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

(三)依据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按照质量效益优先,适当考虑申报单位规模,扶优扶强的原则;

(四)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由专家进行客观评审,区政府审批。

第五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选对象为在荣昌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或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服务企业、建筑企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区政府成立区长质量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区长质量奖评选工作,审定并向区政府推荐拟奖励企业名单。评选委员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评选委员会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区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区长质量奖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等日常工作。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区长质量奖评选活动的开展;   

(二)负责起草、制定区长质量奖评分指南以及评选工作相关规范;   

(三)负责建立区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负责评审员、监督员的聘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并视申请企业性质以及规模成立区长质量奖评审组,组织现场评审。对评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四)受理企业的申报材料,对企业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查;   

(五)审查评审结果,向评选委员会报告区长质量奖评选工作情况和拟奖候选企业名单,公示审定结果;   

(六)对获得区长质量奖企业的质量工作进行监督。

(七)处理区长质量奖评选过程中的投诉或举报;

(八)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九)完成评选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区级主管部门、各镇街分别负责本系统、本区域区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评审员,协助调查核实申报企业的获奖资格。   

第九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人员担任评审员,评审员原则上由市长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员担任,组成区长质量奖评审组,具体开展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区长质量奖评审员资格标准及工作守则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十条  申报基本条件。

企业申报区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质量政策,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持续实施追求卓越绩效的经营管理模式,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质量改进和管理创新成效显著;

(三)主导产品实物质量达到行业、区内领先水平或国内、国际先进水平,企业技术水平、新产品研发能力、节能减排及经营结果处于我区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近3年未发生重大质量、环境责任事故和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在各级监督抽查工作中,未发现产品质量问题;

(五)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下列书面

材料:

(一)申报表;

(二)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

(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评选标准。

严格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GB/T19580)的评价要求,对企业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以及经营结果等7个方面进行评价。评价标准分值及具体方法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实施指南》国家标准(GB/Z19579)。获奖企业的得分分值在区长质量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第十三条  评选程序。

区长质量奖评选程序包括发布信息、企业申报、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选、评选委员会审议、区政府审批、社会公示、颁奖表彰等10个环节。

第十四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初步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十五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区长质量奖评审员,根据需要组建若干个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以上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材料初评,形成初评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十七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结合初评报告通过现场核实和评审,形成现场综合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现场综合评审报告,提出推荐获得区长质量奖或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名单,交评选委员会审定,并经评选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委员表决同意后,形成拟表彰企业名单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区政府审批通过后,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在区级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示获奖名单,若公示无异议,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  区长质量奖及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由区政府区长向获奖企业颁发奖牌和证书。区政府对获得区长质量奖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区长质量奖提名奖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优先推荐区长质量奖和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获奖企业申报中国质量奖和市长质量管理奖。区政府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市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当年内同时获得区长质量奖、市长质量管理奖、中国质量奖的企业按最高获奖金额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

奖励资金纳入区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区产业发展基金、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支持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市长质量管理奖、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区长质量奖、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获奖企业。区政府各部门应为获奖企业提供绿色通道服务。支持区内各商业银行为获奖企业优先提供资金贷款。   

第二十二条  我区质量检测、计量检定、标准化等相关机构应为获奖企业提供快捷服务,免费提供技术标准查询。   

第二十三条  区长质量奖、区长质量奖提名奖评定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拨付。区长质量奖评审全过程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鼓励获奖企业从自身实际出发,持续追求卓越绩效的经营管理模式,持续实施质量改进和管理创新,取得良好的经营绩效。

第二十五条  鼓励获奖企业成为质量倡导者、引领者, 不断研究和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理念、新方法,积极向其他企业和组织交流质量策略和取得成功业绩的经验, 带动全区质量总体水平提升,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六条  获得区长质量奖及提名奖的企业在获奖5年后,可自愿申报区长质量奖,并按本办法重新参加评选。

第二十七条  获奖企业可在企业宣传广告及有关资料上使用区长质量奖(区长质量奖提名奖)标志,但不得用于具体产品的广告、宣传、推销以及包装。

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核实,评选委员会审议,报请区政府审批后,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一)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的;

(二)在各级监督抽查工作中,发现产品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环境责任事故和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为申报企业的虚假数据和材料出具证明,为企业骗取奖励提供方便的,由区政府启动问责,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参与区长质量奖评选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选过程中如有违法违纪、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区长质量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制度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发布

版权所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电子政务中心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

ICP备案:渝ICP备2021006398号-1 网站标识码:5002260001 渝公网安备:5002260200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