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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荣昌府办规〔2025〕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荣昌区中小微企业“政银保”流动性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7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落实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向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政银保”流动性信用贷款(以下简称“政银保”)是指主要以经营主体信用、担保(保险)机构保证担保、政府风险补偿金作为增信手段和风险补偿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区从事生产经营,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中型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个体工商户,但不包括金融和房地产行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担保(保险)机构是指按照程序确立,并与荣昌区人民政府委托管理机构签订“政银保”合作协议,为企业提供融资业务增信的担保(保险)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按照程序确立,并与荣昌区人民政府委托管理机构签订“政银保”合作协议,为企业提供融资业务的银行金融机构。
第六条 成立工作专班。本办法工作专班各项职责由荣昌区“融易贷”项目工作专班行使。即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召集人,分管工业经济的副区长担任副召集人,区政府办公室(区金融事务中心)、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大数据发展局、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区工商联、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人行永川分行、永川金融监管分局、区政府委托管理机构有关负责人为成员。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区金融事务中心),负责工作专班日常事务工作。该项工作结束后专班自动撤销。
第七条 明确责任分工。
区政府办公室(区金融事务中心):牵头工作专班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提请工作专班审定相关事宜;负责风险补偿资金预算筹集和调度安排,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担保(保险)机构和银行积极参与,对合作担保(保险)机构进行业务评价考核,受理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申请,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工作。
主管部门职责:分别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扶持政策的企业信息收集,帮助解决企业在贷款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借款企业的授权,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具体为: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农业企业、区经济信息委负责高新区外工业企业、荣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高新区内工业企业、区商务委负责商贸流通企业、区文化旅游委负责文化旅游企业。
区政府委托管理机构:为风险补偿资金委托管理机构,负责依照本办法与合作担保(保险)机构、合作银行签订具体合作协议;受理企业贷款业务备案材料;开设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做好风险补偿资金日常管理及代偿资金划转工作;收集分析贷款及风险补偿情况,定期向工作专班报送进展情况。
人行永川分行、永川金融监管分局:加强对“政银保”发放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落实;督促银行依法落实利率优惠政策,落实合作担保(保险)机构和银行责任;加强对担保(保险)机构和银行在实施“政银保”过程中违规操作、侵害贷款经营主体利益行为的监督检查。
合作担保(保险)机构:负责落实保证担保增信政策宣传与推广,开辟绿色通道,提升服务质效,提高业务效率;做好“政银保”项目保证担保审核增信,配合合作银行对贷款资金的使用监管、贷款收回、风险防控、数据监控等工作;按时向工作专班办公室报送“政银保”收放情况。
其他职能部门:按照本单位职能职责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资金来源及规模。首期资金规模500万元,并根据“政银保”运行情况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适时补充资金,目标规模200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存款利息及运营收益一并作为风险补偿资金来源。
第九条 资金账户管理。区政府委托管理机构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风险补偿资金。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性质账户,封闭运行,采取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风险补偿资金只能用于“政银保”到期未归还资金本金的代偿。账户资金的提取和支用需经工作专班召集人审批。
第十条 补偿金使用条件。对于申请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贷款业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二)贷款原则上全部实行最优惠利率,加点浮动值不超过同期LPR利率的20%;保费原则上实行最优惠费率,费率最高不超过1.6%;
(三)原则上累计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含续贷)。
第十一条 补偿金使用标准。对于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逾期贷款,由合作担保(保险)机构按逾期贷款本金的80%先行代偿给银行,合作担保(保险)机构代偿后,政银保风险补偿资金按逾期贷款本金的30%补偿给合作担保(保险)机构。其中,单笔贷款风险补偿金额不超过150万元,单户企业(含下属子公司)风险补偿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程序。当贷款项目逾期30天时,合作担保(保险)机构应向工作专班办公室报告项目逾期情况,逾期60天以上贷款项目,由合作担保(保险)机构根据保证担保合同,先行向银行按逾期贷款本金的80%先行代偿,合作担保(保险)机构代偿后,向工作专班提出书面代偿申请,工作专班确认该企业符合补偿金使用条件且与备案贷款金额相符的,授权委托管理机构划转补偿金,代偿处理工作应在收到合作担保(保险)机构书面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代偿资金追偿。风险补偿资金发生代偿后,由合作担保(保险)机构启动债务追偿程序,合作银行、区政府委托管理机构、借款企业主管部门配合追收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由合作银行自行依法催收)。经追偿和收回的资金在扣除追偿费用后,按原分担比例返还至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风险控制。“政银保”风险补偿实行风险熔断机制,以下情况会触发该机制:
(一)当单个合作银行“政银保”业务不良率达到10%或者银行与担保(保险)双方协定的赔偿比例时,应立即中止与该银行的合作,暂停该银行的贷款业务。合作银行应进行贷款方案改进,由工作专班、合作担保(保险)机构商议后决定是否恢复该银行业务合作。
(二)在协议合作期内,当赔付率达到业务开办以来累计实收保费的150%或者“政银保”业务总不良率达到5%时,应立即终止全部业务,停发贷款。待追回贷款且指标控制在上述标准内或政府、合作担保(保险)机构、合作银行商定并调整合作方案后恢复该项业务。
(三)对中止业务合作前已经发放的贷款,风险代偿仍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但累计代偿金额不超过累计注入风险补偿资金的1.5倍。
第十五条 企业基本条件。企业须满足合作担保(保险)机构与合作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
第十六条 企业增信方式。由合作担保(保险)机构保证担保对贷款企业进行增信支持。
第十七条 贷款额度及期限。由合作担保(保险)机构与合作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决策。
第十八条 保费费率。由合作担保(保险)机构根据借款企业实际情况及行业特性自主执行保费费率,保费由借款企业向合作担保(保险)机构缴纳。
第十九条 贷款利率。由合作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按照风险收益匹配原则,自主执行同期LPR利率或在LPR利率基础上合理浮动。
第二十条 企业申请。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企业通过“棠城金服”平台按照《重庆市荣昌区“政银保”申请审核表》的内容提交申请。续贷企业,应在贷款到期前30日内,提出续贷申请,连同合作担保(保险)机构和合作银行续贷意见送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工作专班审批(根据申请企业的授权)。
第二十一条 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企业的授权,协调相关部门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用及行业支持方向等进行初审,再提交区政府办公室(区金融事务中心)审核,最后推送至相关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办理贷款业务。
第二十二条 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专班每半年根据合作担保(保险)机构与合作银行“政银保”贷款余额、贷款户数进行考核评价,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合作担保(保险)机构与合作银行不得随意设置条件阻滞企业正常贷款,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政银保”或贷款过程故意刁难企业的,经核实后,区政府停止与该担保(保险)机构或银行的合作。
第二十四条 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恶意逃避债务的企业,该企业不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并通过法律手段追回贷款,同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做到尽职尽责,尽职免责,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服务企业工作,对在开展该项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或徇私舞弊的,经查实后,按相关规定问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重庆市荣昌区“政银保”申请审核表
附件
重庆市荣昌区“政银保”申请审核表
单位:万元
企业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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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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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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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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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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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获认证及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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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荣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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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上市挂牌及入库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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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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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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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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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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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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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未决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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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有无重大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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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首次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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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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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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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基本情况 |
申请贷款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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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贷款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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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合作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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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贷款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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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控人承诺 |
本人承诺上述填报情况属实,本企业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并自愿接受部门或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重庆)》《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本企业信用信息。 承诺人: | |||
主管部门 初审意见 |
日期:(签章) | |||
担保(保险)机构审核意见 |
日期:(签章) |
备注:企业所获认证及资质包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市级科技型企业、符合绿色贷款标准企业、规上(限上)企业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认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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