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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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大中型灌区农业水权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荣昌府办规〔20256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荣昌区大中型灌区农业水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9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荣昌区大中型灌区农业水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现代化灌区建设,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规范大中型灌区农业用水量控制、水量分配、水权确定和水权转让秩序,促进农业水资源的节约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政法〔2016156号)以及《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水权,是指水资源的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农业灌溉用水,是指用水者利用大中型灌区工程,通过拦、蓄、引、提等措施,取用水资源用于农业生产的水。

本办法所称水权转让,是指依法获得用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用水权有效期和限额内,有偿转让其节约剩余的水量。

第三条  在本区域内依法获得、转让大中型灌区农业水权,适用本办法。其它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大中型灌区农业灌溉用水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调度,根据实际用水需求和供水条件统一分配水量。水量分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节约用水的原则,充分考虑灌区的水资源条件、供用水现状以及区域经济发展的用水需求,科学制定用水优先次序和紧急状态下的用水保障措施,妥善处理灌区内外、水源上下游、左右岸的用水关系,统筹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  确定农业灌溉水权,应当明确各级管理单位的职责以及用水者的权利和义务,遵循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水权转让实行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应当有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遵循公平、自愿、有偿转让和合理补偿的原则,并符合灌区用水总量控制要求。

第七条  水权交易双方应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调管〔2021314号)以及《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等水资源调度与管理有关规定,发生干旱、洪涝等紧急情况时,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第二章  用水总量控制和水量分配

 

第八条  大中型灌区农业用水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加强灌区用水总量宏观指标控制和农业用水定额指标管理。区水利局根据公布的重庆市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统筹考虑、综合平衡灌区内可供总水量和不同行业生产、生活需水情况。

第九条  确定大中型灌区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时应与当地实际供用水情况相结合。当区域农业灌溉实际需水总量大于可供农业灌溉总水量时,以可供农业灌溉总水量为依据,按可供农业灌溉总水量确定农业灌溉用水总量。当区域农业灌溉实际需水总量小于农业灌溉可供总水量时,以农业灌溉实际需水总水量为依据,按农业灌溉实际需水总水量确定农业灌溉用水总量。

第十条  区内大中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分配原则以灌区为单元进行分配,分配方案由区水利局会同区级相关部门编制,报区政府批准执行。

经批准的用水总量分配方案需修改或调整时,应当按照方案制定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灌区农业灌溉用水总量确定后,应按照灌区计量条件将控制水量细化分解到灌区灌片、渠首闸口、取水泵站及分水口等灌区重要用水节点,按照节点相应用水总量进行控制和管理。

 

第三章  水权确定

 

第十二条  建立水权的登记及分级管理制度。依据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用水量,对用水户的初始水权进行登记和确认,发放水权使用凭证,明晰用水权,保证初始水权的基本稳定。

第十三条  根据灌区实际和计量条件,灌区用水权既可以分到灌片,也可以分配登记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民小组、用水管理小组、用水户等。

第十四条  水权使用凭证登记的内容包括:用水单位或个人、取水点、取水方式、计量点、计量方式、用水量(限额)、用途、有效期限等,但灌区内各水权使用权凭证登记的可用水总量不得超过灌区取水许可明确的许可量,登记的水权使用期不得超过取水许可的期限。

第十五条  水权登记表(证)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水利局统一监制和登记,各灌区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发放工作,并将发放情况报区水利局。

第十六条  建立供用水合同制度。水权登记后,依据水权登记表(证),灌区管理单位与用水者签订供用水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用水权交易(转让)

 

第十七条  大中型灌区的用水权交易可在灌区之间,以及灌区内部已明确用水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用水户之间进行,鼓励用水户对核定用水量(限额)内未使用的水量进行交易。

第十八条  灌溉用水户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线上交易,交易信息汇集到水权交易平台,也可以通过村社公告栏、属地镇街、灌区管理单位等发布供求信息。

第十九条  灌溉用水户农业用水权交易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不需审批,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平等协商,自主开展,跨镇(街)的大额农业用水权交易,应征求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交易期限超过一年的,事前报灌区管理单位或区水利局备案。

第二十条  大中型灌区农业用水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对转让水量、转让费用、转让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  大中型灌区农业水权交易转让方的转让水量占用其灌区农业用水权分配指标,受让方实收水量不占用其农业用水权分配指标;转让农业用水权的期限和水量不得超过其用水权凭证所载明的期限和水量。

第二十二条  大中型灌区农业用水权转让费用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根据节约水资源成本、合理收益等因素协商确定,一般应包括以下费用:

(一)节水工程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

(二)工艺改造等节水措施费用;

(三)为水权转让而建设的计量、监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

(四)必要的经济利益补偿和生态补偿;

(五)其他因取水权转让产生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灌区农业用水权交易以“元/立方米”为计价单位。交易水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为1立方米,交易价格的最小变动计量为0.001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分配和转让农业用水权:

(一)不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

(二)不符合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等产业政策的;

(三)对公共利益、生态环境或第三人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种植、养殖国家禁止的动植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进行转让的情形。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建立用水权水量分配方案和用水权登记公示制度。水量分配方案公示的内容包括:用水定额、分类水量、总水量等。用水权登记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取水单位或个人、取水点、取水方式、取水量(限额)、取水用途、有效期限、联系电话等,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灌区管理单位应当建设计量监测设施,完善计量监测措施,将农业水权交易实施后水资源水环境变化情况及时报送区水利局。

第二十七条  区水利局应当加强对农业水权执行情况和农业水权交易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完善计量监测设施,适时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第二十八条  区水利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或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水权管理和交易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930日起施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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