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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大中型灌区农业
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荣昌府办规〔2025〕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荣昌区大中型灌区农业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荣昌区大中型灌区
农业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现代化灌区建设,规范大中型灌区农业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切实维护灌区经营管理单位和农业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加强大中型灌区的经营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荣昌区内大中型灌区农业水费的计收和使用管理,其它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农业水费是指灌区管理单位或其经营单位通过拦、蓄、引、提等灌区设施向农业用户供水并以价格形式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区水利局负责全区大中型灌区农业水费计收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农业水费计收
第五条 大中型灌区原则上采用计量节点处的量水设施进行计量计费,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可以采取“以电折水”等合理方式科学计量计费。
第六条 灌区管理或经营单位应尽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做好用水计量设施的统一管理,加强计量监测,加快量水设施智能化改造并做好水费计收的各项基础工作。
第七条 灌区管理或经营单位应依法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农业水价收取水费,严禁随意调整变更水价,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搭车”收费。
第八条 灌区农业用水户应据实足额向灌区管理或经营单位缴纳农业水费。
第九条 灌区管理或经营单位应据实向农业用水户出具缴费凭证;通过网络等其它方式缴纳农业水费的,应制作和留存纸质缴费凭证,凭证留存期至少1年。
第十条 灌区管理或经营单位对水费计收要做到水量、水价和水费“三公开”,建立健全公开制度。
第三章 农业水费管理
第十一条 水费收入是供水经营管理单位以供水价格形式取得的合法收入,是灌区工程运行管理、更新、维护维修和改造经费的主要来源。水费由灌区管理或经营单位统一收缴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灌区管理或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费收取及凭证管理等内控制度,加强对水费收缴的管理,保证水费及时、足额收取。
第十三条 灌区管理或经营单位收取的水费应专户储存、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农业水费的使用由灌区经营管理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合理用于灌区经营管理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水费计收和使用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灌区经营管理单位应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水利局提供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报告。
第十六条 灌区管理经营单位要加强水费计收及使用管理的自我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灌区经营管理单位要接受水利、价格主管部门对其水费计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随意调整水价、水费不合理开支情况应及时进行纠正,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财务制度的进行处理,直至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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