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等8部门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渝财产业〔2020〕10号)和《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渡难关促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20〕17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贷款贴息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支持对象
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活动产生的贷款贴息。
二、申报条件
申请贷款贴息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在重庆市注册并正常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
(二)申报主体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实际支付利息总额在1万元以上。
(三)申报主体发展前景较好,产品有市场、有竞争力、有效益。
(四)申报主体信用记录良好,在此期间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与2020年1月比,从业人员30人(含)以下的裁员人数不超过申报主体从业人员的20%;从业人员30人以上的企业裁员人数不超过申报主体从业人员的5.5%)。
(五)近一年内未被列入“信用重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
(六)同一申报主体不得将同一笔贷款利息多头重复申报,本政策期限内已享受其他财政贴息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
三、贴息标准
(一)贴息期限: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6月30日。
(二)贴息标准和金额:按不超过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以2020年1月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为准)50%给予贴息,原则上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重庆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1);
2﹒重庆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情况明细表(附件2);
3﹒申报主体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借据、利息支出凭证,以及中途还款、提前还款凭证的复印件;
4﹒2020年1月、6月的工资发放表或失业保险参保名单;
5﹒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
6﹒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申报程序
(一)业主申报。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2020年7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委发展规划科(农业大厦1109),所有复印资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同时提交相关附表(附件1、2)电子件至719313327@qq.com。
(二)资料审核。收到申报材料后,区农业农村委将对申报主体的申报数据和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包括申报主体支付利息单据、贷款实际额度及用途、贷款实际天数等。
(三)名单公示。区农业农村委对初审后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名单在区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示,接受监督。
(四)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关程序将贴息资金拨付给相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六、工作要求
(一)贷款贴息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报,并对申报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各镇街、有关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时申报。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骗取、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骗取、套取贴息资金的申报单位或个体,将纳入“信用重庆”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并收回贴息资金。
附件:1﹒重庆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请表
2﹒重庆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情况明细表
3﹒真实性承诺书
重庆市荣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3月20日
(联系人:李斯勇,陈德丽;联系电话:85265020,13983630378;85265018,
18183101968)
附件1-2重庆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请表和情况明细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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